潘功胜:防范金融科技风险的中国监管路径
潘功胜表示,金融监管要看机构的实质,而不是组织形式。鉴于金融科技的本质是金融,面对各种风险,中国目前采取的监管行动跟世界其他国家是类似的。
中国日报网1月27日电,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在英国《金融时报》发表署名评论文章,谈中国金融科技风险和监管的关系。他表示,金融监管要看机构的实质,而不是组织形式。鉴于金融科技的本质是金融,面对各种风险,中国目前采取的监管行动跟世界其他国家是类似的。以下是文章的主要内容:
近年来,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等新兴信息技术的兴起,金融与科技加速融合,移动支付等互联网金融新业态持续涌现,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同时也重塑了金融生态格局。金融科技渗透到支付、借贷、证券、保险、理财等各类金融服务领域,提升了金融服务效率,降低了交易成本,金融体系普惠性得以提升。
金融科技未改变金融的风险属性。由于金融科技跨界、混业、跨区域经营的特征,相关风险的扩散速度更快、波及面更广、溢出效应更强。而且由于网络效应的存在,通常会形成“赢家通吃”,造成市场垄断和不公平竞争。部分大型科技公司可以通过“烧钱”进行直接补贴或利用其它业务盈利进行交叉补贴等不公平竞争方式,抢占市场份额使自己成为“赢家”,然后再把其他竞争者打掉或兼并掉,最终形成垄断。此外,金融科技公司对于数据的渴求,可能导致其过度采集客户数据,侵犯客户隐私。
面对金融科技发展带来的这些新问题,主要经济体监管当局及时作出响应,不断加大对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通过立法加强数据信息保护,完善金融科技监管框架,防止监管套利和风险交叉传染。例如,欧盟在2017-2019年连续三年对谷歌开出天价罚单,金额达82.5亿欧元,并于2018年实施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加强数据治理;美国在近些年连续发起对脸谱、苹果、亚马逊等大型科技公司的反垄断调查,并于2020年实施了《加利福尼亚州消费者隐私保护法》,加强用户隐私保护;德国在2020年通过《反对限制竞争法》第十次修正案,加强对大型科技公司的监管。
中国金融管理部门一直在密切跟踪金融科技对监管带来的挑战,并及时与国际监管同行加强沟通、分享经验。在金融科技兴起之初,中国的金融管理部门坚持公正、宽容的原则,打造审慎包容的监管环境,积极推动中国金融科技发展。以支付宝、微信支付为代表的非银行移动支付业务在2015年至2019年间实现了爆发式增长,复合增长率高达75%,移动支付普及率达86%。同时,中国金融管理部门在金融科技监管方面也持续进行制度的“补短板”。包括对金融科技和互联网平台公司的金融活动实施审慎监管,出台实施《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通过央行集中存管客户备付金,防止非银行支付机构占用、挪用客户备付金;剥离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职能至新设金融基础设施,推动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支付主业;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等。
中国金融管理部门致力于在鼓励金融科技发展和防范金融风险积聚之间求得平衡,制定并实施较为审慎的监管政策,取得了积极的成效。毕马威发布的2019年全球金融科技公司100强中,中国有三家公司位列前十;致力于在监管政策取向上对外资、民营等不同市场主体一视同仁,推动金融领域高水平对内对外开放,成绩斐然。截至2020年上半年,在华营业的外资银行(包括法人机构及分行)总数116家;外资保险机构57家;外资券商15家;美国运通(AMEX)已获中国境内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支付巨头贝宝(PayPal)已全资控股中国境内子公司。民营股东发起设立的银行已有19家,总资产超过1万亿元。
鉴于金融科技的本质是金融,就应该遵循“同样业务同样监管”原则,按照实质重于形式,落实穿透式监管,保持监管政策取向、业务规则和标准的大体一致,坚决防止监管套利。展望未来,中国金融管理部门愿进一步加强与全球金融监管当局的交流,在反垄断、数据管理、运营管理、消费者保护等方面加强国际合作,确保对金融科技的监管有效、适度,防范跨境监管套利和金融风险跨境传染。我们相信,在公正监管、平等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下,金融科技必能在资本合理扩张、保持创新活力和保护公众权利之间获得更好的平衡,实现科技向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