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问现金管理型银行理财
发布机构:普益标准诠资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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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金管理型银行理财是什么?
《通知》指出现金管理类产品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产品份额认购、赎回的商业银行或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大部分现金管理型银行理财交易灵活、可以实现随时变现,流动性与活期存款相似,申购和赎回都很方便,且收益率要高于银行活期,所以通常被视为活期存款的替代品。
从定位上看,现金管理型银行理财和货币基金比较相似,都可作为现金管理的手段,从特点上看,相比于资本市场投资产品,二者均具有较高的安全性、流动性以及较低的收益率。但二者也存在一定的区别。在发布《通知》之前,现金管理型银行理财产品与货币基金的主要区别为:
在投资范围方面。现金管理型银行理财投资范围比货币基金更广,不少银行将其部分投资于久期较长、信用等级较低的信用债。而货币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一年期以内的短期货币工具,当中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商业票据、银行定期存单、政府短期债券、企业债券、同业存款等,其中同业存单占比较高。
在收益率方面。由于监管相对宽松,对底层资产范围和投资期限上的限制较少,现金管理型银行理财相比货币基金可以投资于久期更长和风险等级更高的资产以获得更高的流动性溢价和信用溢价,所以现金管理型银行理财的收益率要高于货币基金。
在流动性方面。资管新规及其补充通知并没有对现金管理型银行理财在认购、赎回方面做出明确限制。大多数银行理财在交易时间内对认购、赎回没有限制,赎回资金可以实时到账,在非交易时间内也能够实现T+1日到账。而在2018年5月30日《关于进一步规范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赎回相关服务的指导意见》发布后,货币基金快速赎回受到单日赎回额度上限1万元的限制。
在税收方面。货币基金作为公募基金的一部分享受免税待遇,而作为银行理财产品一部分的现金管理型银行理财并不享受此待遇。
《通知》的发布标志着监管部门将对现金管理型银行理财产品进行整改。《通知》将现金管理型银行理财产品投资标的局限于货币市场工具并加强了对于投资限制、快速赎回额度等方面的限制,使其与货币基金的在投资范围、收益率、流动性上的差别逐渐消失。
二、为什么整改?
监管部门出台《通知》的用意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
资管新规补充通知明确银行现金管理型产品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的“摊余成本+影子定价”方法进行估值,降低了净值波动,却并没有对现金管理型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久期管理、认购赎回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收益性、流动性俱佳的现金管理型银行理财产品成为银行理财转型过渡期内各银行的重点产品。
现金管理型银行理财大规模扩张,但缺乏有效的监管,部分机构的资产组合中纳入了不少长久期或低评级的信用债,流动性管理难度较大,容易出现流动性风险。
现金管理型银行理财产品在性质上和货币基金相似,却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管。《通知》的发布正是为了统一监管规则,促进公平竞争,减少监督套利。
三、面对这一特殊时期,做还是不做?应该怎么做?
作为银行净值型理财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现金管理型理财的严监管将加大银行银行净值化转型的难度。《通知》要求银行、理财子公司在过渡期结束后不得再发行或者存续不符合规定的现金管理类产品,所以继续按以往经验发行将导致银行在过渡期后面临监管风险。但《通知》出台前各银行利用现金管理型理财吸引了一批相对稳定的客户群体,而对银行而言,在推出合规新产品之前,现金管理型理财依旧是性价比较高、对客户吸引力较强的产品,故立刻暂停发行现金管理型理财可能会导致客户的大量流失。
但银行依然可以找到折中的办法,比如在过渡期内继续发行,但在投资标的属性、久期等的选择上逐步向监管规则靠拢。这样一来,新发产品中,不合规部分将在过渡期结束前自然到期,也为银行对合规新产品的研究开发提供了缓冲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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