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涛:选择少数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专营机构先行开展养老金融试点
11月6日,在银保监会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银保监会副主席梁涛表示,近年来我国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基本形成,城乡居民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但是我国养老保障体系发展还存在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
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实现全覆盖。但是总体保障水平,特别是城乡居民的保障水平是有限的,财政投入在持续增加。第二支柱,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比较窄,资金积累规模有限,只能满足小部分群体养老需求。所以2018年5月,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开始启动,标志着我国开始运用税收优惠手段探索建立第三支柱。截至2019年底,参保人数是4.7万人,保费收入2.45亿元,所以说第三支柱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发展长期处于起步阶段,金融产品供给是不足的。人民群众自发性的中短期储蓄理财成为个人积累养老资金的主要形式,缺少制度化的、长期的养老安排。
当前,我国正面临着人口快速老龄化的冲击,截至2019年底全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2.54亿人,占全国人口的18.1%,全国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口1.76亿人,占全国人口的12.6%,人均预期寿命达到77岁。老年人的数量多、老龄化速度快、人均寿命不断延长,加之我国仍处于发展中阶段,人均GDP、工资收入、财富积累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未富先老的特点比较明显,这些对养老安排的充足性、持续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国际经验表明,第三支柱作为个人补充养老保险的制度是利用金融手段增加养老保障供给的有效形式,加快第三支柱改革发展,有利于完善我国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增强养老保障,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养老需求。也有利于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长期的机构投资者,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支持基础建设和科技创新。养老金融是我国第三支柱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对养老金融的改革发展高度重视,国务院金融委做出专门部署,要求积极稳妥、循序渐进、逐步完善。
目前,我们正按照“两条腿走路”的方针,积极推进相关工作。一方面,我们坚持正本清源,研究明确养老金融产品的标准,按照“名实相符”的原则,对不符合标准各类带有“养老”字样的短期金融产品坚决予以清理。另一方面,我们稳步推进创新试点,选择少数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专营机构先行开展养老金融试点。支持相关机构发展体现长期性、安全性和领取约束性,真正具备养老功能的养老金融产品,包括养老储蓄存款、养老理财、专属养老保险、商业养老金等,力争通过示范引领,为养老金融全面发展探索出一条新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