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推进绿色金融建设 对环保信用分级“差别化对待”
绿色金融制度建设,要注重激励与约束相容。
近日,江苏银保监局和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环保信用建设推进绿色金融工作的指导意见》(苏银保监发〔2020〕92号),旨在进一步加强环保信用建设,提升绿色金融服务质效。
《指导意见》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执行差别化绿色信贷政策;二是开展差别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三是加强金融与生态环境部门间交流合作;四是完善相关组织协调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前两项意见针对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提到了“差别化对待”的要求。
针对银行金融机构,要求执行差别化绿色信贷政策,将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授信决策的依据之一,并对环境信用等级不同的企事业单位实行差别管理,分为绿色、黄色、红色、黑色四个级别:
绿色——积极的信贷支持
黄色——严格贷款条件
红色、黑色——审慎授信(在其环保信用等级提升之前,不予新增贷款,并视情况逐步压缩贷款,直至退出贷款)
针对保险金融机构,要求开展差别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将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评估投保人环境风险的依据之一,合理设定适用于投保人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同时根据投保人环保信用评价结果,采用差别化的保险费率:
绿色——在费率方面实行优惠
黄色、红色、黑色——实行不同程度的费率上浮,加大风险监测力度
此外,《指导意见》也提到了金融与各部门间的协调合作。包括共同推动环保信用建设,严格落实环保信用评价要求。
同时,江苏银保监局将对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在绿色信贷工作中的落实情况纳入银保监会绿色融资统计半年报制度,并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填报、严格执行统计要求。
以下为《指导意见》全文: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环保信用建设
推进绿色金融工作的指导意见
苏银保监发〔2020〕92号
各银保监分局,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财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江苏省银行业协会,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环保信用建设,有效提升绿色金融服务质效,切实加大对绿色、低碳、循环经济的支持,服务全省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19〕52号)、《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20〕28号)、《江苏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办法》(苏环规〔2019〕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环保信用建设推进绿色金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执行差别化绿色信贷政策
(一)完善授信政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将环境、社会、治理要求纳入授信全流程,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和流程管理,将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授信决策的依据之一。
(二)实行差别管理。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环保信用等级为绿色的企事业单位予以积极的信贷支持;对环保信用等级为黄色的企事业单位严格贷款条件;对环保信用等级为红色、黑色的企事业单位审慎授信,在其环保信用等级提升之前,不予新增贷款,并视情况逐步压缩贷款,直至退出贷款。
(三)强化监测评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密切关注生态环境等部门发布的环境信息、授信客户及项目在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行为和影响,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对有潜在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客户,制定并实行有针对性的贷后管理措施。
二、开展差别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一)合理设定保险条款。各保险机构应将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评估投保人环境风险的依据之一,合理设定适用于投保人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并根据财产保险产品管理相关规定及时报备。积极推进对沿海、沿江化工区等重点区域以及涉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处置等环境高风险领域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逐步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覆盖范围。
(二)实行差别化的费率。建议保险机构根据投保人环保信用评价结果,采用差别化的保险费率,对环保信用等级为绿色的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费率方面实行优惠,对环保信用等级为黄色、红色、黑色的企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程度的费率上浮。
(三)提高风险管控能力。各保险机构要发挥在环境风险防范方面的积极作用,结合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做好对投保人环境风险管理的指导和服务工作,通过互联网、物联网技术加强对投保主体的环境风险监控。特别是要加大对环保信用等级为黄色、红色、黑色企事业单位投保人的风险监测力度,及时提示风险隐患,发现问题要尽快反馈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督促投保人实施整改,并持续关注整改进展。
三、加强金融与生态环境部门间交流合作
(一)共同推动环保信用建设。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要坚持排污企事业单位应纳尽纳,将重点排污单位、列入污染源日常监管的单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以及产生环境行为信息的有关单位,主动纳入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范围。各银行保险机构在客户准入中,要提示已经参加环保信用评价的企事业单位主动提供环保信用评价信息。
(二)严格落实环保信用评价要求。一是及时归集。要按照环境行为信息“谁产生、谁归集、谁负责”的原则,由产生信息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信息正式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归集至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系统。二是及时告知。产生环保信用评价信息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将参评企事业单位的环保信用信息变化情况,及时通过书面、短信等方式告知相关单位。各企事业单位要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相关银行保险机构。因环保信用等级较高而获得政府政策奖补或金融机构政策优惠的企业,应该定期主动披露环保责任履行情况。三是及时发布。建立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半年对外发布制度,主动公布绿色、红色、黑色等级企事业单位名单。四是严格变更。对环境行为信息发生变化造成评价结果改变的,要规范变更程序,及时变更并留档备查,确保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实时准确有效。对企事业单位申请复核环保信用评价结果的,要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相关企事业单位,复核确认评价结果有误的,应自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纠正并上报备案。
(三)及时共享环保信用评价信息。省生态环境厅于每个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江苏银保监局汇总提供前一季度参加环保信用评价的企事业单位名单和等级,江苏银保监局收到名单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省银行业协会和省保险行业协会转发给辖内银行保险机构,各银行保险机构根据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加强客户预警分析、授信和风险管理全流程监控,并建议执行差异化授信和承保政策。
四、完善相关组织协调机制
(一)加强沟通对接。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与各银保监分局要建立协调机制,加强沟通对接,确保各项要求得到贯彻落实。
(二)完善统计制度。江苏银保监局将对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在绿色信贷工作中的落实情况纳入银保监会绿色融资统计半年报制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填报、严格执行统计要求。
(三)注重总结宣传。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各银保监分局和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及时反映环保信用建设和绿色金融服务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适时总结工作推进中形成的良好做法和经验,形成共建生态文明、支持绿色金融发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