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第一付款人可以是银行,却为什么不能是开证人?
2021-01-22 09:06:19
admin
银行是第一付款人而不是开证人,这正是信用证的特点啊。失去了这个特点,信用证的意义也就不在了。
众所周知,信用证是为了避免交易双方互不信任而产生的银行业务,其特点
众所周知,信用证是为了避免交易双方互不信任而产生的银行业务,其特点
银行是第一付款人而不是开证人,这正是信用证的特点啊。失去了这个特点,信用证的意义也就不在了。
众所周知,信用证是为了避免交易双方互不信任而产生的银行业务,其特点是银行保证在满足某个条件的前提下,不管开证人有没有付款,银行都会给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而这个条件,就是信用证上所记载的条款。
判断信用证是否有效不是基于贸易合同,而是基于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只审核表面上的合法性,即“单证一致”,只要确认“单证一致”,银行就必须无条件付款。这就可以使受益人避免了因为开证人拒付、倒闭等问题产生的风险。
反而言之,如果开证人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那么对于受益人是非常不利的,因为开证人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来决定付款与否。在交易双方互不信任的条件下,这笔交易自然是谈不成的。但如果使用信用证,有了银行信用的介入,这笔交易就可能完成。——所以这就是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作用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