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财经|网络小贷业务将纳入统一监管 有效约束整体风险规模
新华社北京11月3日电(记者王虎云)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中国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起草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在注册资本、控股股东、互联网平台等方面应符合的条件,以及业务经营规则等方面提出要求。
为什么出台监管新规?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近年来,小贷公司网络小贷业务规模扩张过快,一方面通过跨省经营,突破经营区域限制,迅速将业务拓展至全国;另一方面通过ABS等方式融入资金,突破融资杠杆约束,急剧放大了杠杆倍数。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表示,网络小贷业务实质是贷款业务,与银行所接受的监管规则应该大体相同。但之前互联网小贷行业的监管规则和规范程度,与银行相比,存在监管不一致的情况。这次把网络小贷业务纳入统一的监管方案当中,与其他金融机构一样,在经营相同业务时执行相同的监管标准。
未经批准不得跨省经营
征求意见稿厘清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定义和监管体制,明确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未经银保监会批准,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曾刚表示,小贷公司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原则上禁止跨区域经营,不允许突破地域限制。现在经过银保监会批准后,可以跨省经营网络小贷业务。跨省展业后,小贷公司更具有跨区域银行的属性,其后续的业务监管和风险处置就纳入了银保监会的监管框架中。
遵循小额、分散原则 回归支持小微企业本源
根据征求意见稿,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网络小额贷款应当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主要服务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
具体到贷款金额,对自然人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不得超过其最近3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该两项金额中的较低者为贷款金额最高限额;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方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在曾刚看来,这一点的主要目的是让小贷公司回归支持小微企业的本源。另外,要求对个人贷款余额不能超过其近三年平均收入的三分之一,意味着其客户群体无法向学生以及其他一些没有固定收入的人延伸。这样就避免这类借贷主体因过度借贷导致恶性结果。
限制联合贷款杠杆 有效约束整体风险规模
征求意见稿明确,在单笔联合贷款中,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董希淼表示,对网络小贷的联合贷款进行限制,小贷公司出资比例不低于30%,将约束小贷公司通过联合贷款过快扩张。
曾刚认为,这实际上对现在杠杆较高的小贷公司造成了较大影响,因为现在很多联合贷款中这一比例远远低于30%。在这个约束之下,自有资本可能不够,那就要补充资本。对于一些公司而言,若现有业务规模保持不变,资本补充的压力会比较大。如果不补充资本,就要压缩杠杆和规模。这一监管规则与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思路类似,实际上是约束其整体的信贷创造能力。这可以有效约束整体的风险规模,避免因监管标准偏低或监管缺失导致的过度风险累积。